印度對進口TDI征收反傾銷稅6個月
來源:PUWORLD
印度對從歐盟、沙特阿拉伯、中國臺北和阿聯(lián)酋進口的異構體含量為80:20的甲苯二異氰酸酯(TDI)征收臨時反傾銷稅,自12月2日起,為期六個月。
間接稅與海關中央委員會(CBIC)在發(fā)布的通知中表示,這個決定旨在消除對國內產業(yè)的傷害。
"在調查期間,同比上一年,從主要國家進口的相關商品的絕對值以及其在印度的生產和消費都有大幅增加。"通知指出,這是DGTR建議征稅的原因。
CBIC在通知中說:"國內行業(yè)受到了實質性的傷害。根據進口國的不同,關稅在每噸102.05美元至405.97美元之間。征收的臨時反傾銷稅的有效期為6個月(除非提前撤銷、修改或取代)。"
貿易總局已于2020年9月啟動審查并提供了初步調查結果。
在國際貿易術語中,當一個國家或公司以低于其國內市場價格的價格出口某項產品時,就會發(fā)生傾銷。
傾銷影響了進口國產品的價格,對制造企業(yè)的利潤率和利潤產生了不利影響。
根據全球貿易準則,一國可以對這種傾銷產品征收關稅,為國內制造商提供一個公平的競爭環(huán)境。
只有在印度的準司法機構(如貿易總局)進行徹底調查后,才可征收關稅。
世界貿易組織(世貿組織)制度允許征收反傾銷稅。印度和越南是這個總部設在日內瓦的組織的成員,該組織負責處理全球貿易規(guī)范。
征收反傾銷稅的目的是為了確保公平的貿易慣例,并為本國生產商與外國生產商和出口商創(chuàng)造一個公平的競爭環(huán)境。
案件背景
1. Gujarat Narmada Valley化肥和化學品有限公司(下稱“申請人”)根據不時修訂的《1975年海關關稅法》(下稱“該法”)和《1995年海關關稅(確定、評估和征收傾銷物品反傾銷稅和確定損害)規(guī)則》(下稱“《規(guī)則》”)向指定機構提出申請,對從歐盟、沙特阿拉伯、中國臺北和阿拉伯聯(lián)合酋長國進口的甲苯二異氰酸酯發(fā)起反傾銷調查。
2. 管理局根據申請人提交的初步證據,于2020年1月31日在《印度政府特別公報》上發(fā)布了第6/43/2019-DGTR號通知,根據該法第9A條以及《規(guī)則》第5條啟動調查,以確定原產于或出口于有關國家的標的物的所謂傾銷的存在、程度和影響,并宣布征收反傾銷稅的推薦數額,如果征收反傾銷稅,將足以消除對國內產業(yè)的所謂損害。
3. 管理局考慮到該法和規(guī)則,認為建議征收臨時稅是合適的,并于2020年9月4日通過第6/43/2019-DGTR號通知發(fā)布了初步調查結果,建議對原產于或出口自標的國家的標的物進口征收臨時反傾銷稅。據此,中央政府于2020年12月2日發(fā)布第43/2020-海關通知,對從中國臺北、歐盟、沙特阿拉伯和阿拉伯聯(lián)合酋長國進口的甲苯二異氰酸酯征收暫定反傾銷稅,為期6個月。